福建仙游的傅某准备乔迁入住装修好的新房,可是,一股股难闻的味道让他喜悦之情消失殆尽。经检测,刚装修的新房甲醛、苯、甲苯等超过法定浓度,傅某于是将装修公司告上法院。
2011年6月,傅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傅某将其购买的套房装饰工程承包给某装修公司施工、安装。工程所需的材料,按报价单规定,如由傅某自购的材料,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由傅某承担责任;凡由某装修公司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或规格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某装修公司负责。
2012年1月,傅某与某装修公司结清工程款。之后,傅某欲搬迁装修好的新房居住,却因气味难闻无法入住。2012年7月,傅某先后二次委托莆田某公司对傅某套房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装修后的傅某套房内空气存在严重问题,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均超过法定浓度值。
傅某多次向某装修公司交涉未果,便将装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装修公司承担重新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仙游县法院一审认为,从预算单、验收单及庭审陈述上看,涉案工程的装饰材料除了地面砖是傅某购买的外,其他装饰材料均是傅某确定品牌后由装修公司采购,而傅某采购的地面砖不会产生空气污染,且傅某仅对隐蔽工程及对某装修公司采购的水泥、水管、电线进行验收,这些材料也不会影响空气质量问题。傅某对装修公司采购的木工、油漆工所需的材料型号并未进行验收,故可认定傅某套房内空气甲醛等气体严重质量问题,是被告装修不当造成的。
仙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装修公司应承担工程返工所需的损失8万余元。
该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辩称,其选购的装修材料是在傅某的指示下采购的,根本不存在私自采购的情况;目前市场上装修用油漆、大芯板等或多或少均含有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等物质,房屋刚装修完短期内室内存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物质是难免的,故应等房屋装修完后通风透气一段时间再入住以确保健康。
但莆田中院二审认为, 2012年7月,傅某的套房经二次检测:空气存在严重问题,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均超过法定浓度值。该检测报告证明该装修公司施工的套房在完工半年后空气质量仍然超出法定标准。现因傅某未对装修公司采购的木工及油漆工所需的材料型号进行验收,且装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采购的装饰材料符合质量标准或符合双方约定,故可认定傅某套房内空气质量超标是装修公司装修所用材料不当引起的。
根据《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五条第二点约定“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或规格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的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日前,莆田中院二审维持原判。